議題對立性:防禦性公投的命題必須符合實質合法要件
2003/12/04
公民投票法「防禦性公投」條款,被陳水扁總統視為「鳥籠破洞」,宣稱將在明年總統大選時「依法舉行」。總統府秘書長邱義仁隨即說明,明年總統選舉同步舉行的防禦性公投,可能的議題是「對一國兩制的看法」,或「對大陸沿台海配置飛彈的看法」云云。就法言法,倘若總統府確將就這類議題舉行防禦性公投,將是嚴重的違法濫權之舉。 「防禦性公投」涉及重大的違憲疑義,並有總統發動權力不受制衡等嚴重缺陷,社會輿論已經多所闡明,不待贅言。但退萬步言,縱以「惡法亦法」的觀點,來看陳總統打算發動的防禦性公投的命題,亦完全不合整部公投法的「議題對立性」的實質要件。亦即在實質上是絕對不合法的。因為,所謂「一國兩制」、「對岸配置飛彈」等議題,根本是不待公投、即知絕對多數民意均持反對意見的議題;這類議題缺乏「對立性」,不必也不應濫用權力來舉行公投。 整部「公民投票法」雖然無一語談及「議題對立性」,但該法律的精神,既在確保直接民權、反映直接民意,則必然是當某一議題在社會上出現了正反不同的對立意見,有必要以直接民權的方式,反映出直接的、多數的民意,以為最後決策或立法的準據之時,始有舉行公投的必要。反之,若某議題是眾所周知意見一致,或業已形成多數意見的議題,即根本沒有浪費公帑、濫用權力舉行公投的實質必要。這就是公投議題的「對立性要件」。 議題的「對立性要件」雖未在形式上、文字上寫入法條,卻是貫穿整部公民投票法的「實質合法要件」。這種不出現在法律條文內,但為法學界、司法實務界普遍承認的「實質合法要件」,有如行政法常常強調的「比例原則」、「公益原則」等等,相信政府當局應亦知之甚詳。邱義仁秘書長宣稱「總統學法出身,民進黨是執政黨,不可能做出違法的事」;既然如此,則未來提供防禦性公投的命題,恐怕就不能也不應選擇「一國兩制」、「對岸飛彈」等不具「實質合法要件」的議題了。美國政府數度表示「是否加入WHO」不必公投,其著眼應亦在此命題缺乏「對立性」,不符公投命題的「實質合法要件」。 陳總統在民進黨封殺蔡同榮版公投法,又輸掉了行政院版公投法的表決之後,立即表示要運用藍軍版公投法內的「防禦性公投條款」,還說那是「鳥籠破洞」云云;對此,社會大眾都明白那是陳總統的「選戰焦慮症」發作,硬是要曲解法律,玩弄統獨邊緣的遊戲,以取得政治利益。其實,立法院在表決公投法時,大可否決這項條款;但在考量尊重總統職權的前提下,最終保留了該條款,其用意當然不是任由總統用來操作選舉,而是對總統寄予保家衛國的重任。國會和全體國人尊重總統,唯總統亦當自重;陳總統以近乎老羞成怒的態度,揚言將動用這項權力,就連民進黨內也有不同意見,認為這將浪費重要的政治資源。學法出身的陳總統,是否該冷靜下來,想想權力的自我節制? 由於公民投票法「防禦性公投」條款的法條要件過於寬鬆,進行程式上對總統也無任何制衡;所以,倘若陳總統一意孤行,非要在明年總統大選舉行「防禦性公投」不可,恐怕是沒有任何機制可以攔阻得了的。倘若如此,則至少請政府當局拿出具有「實質合法性」,亦即「議題對立性」的投票命題,讓人民公投;而不可動支大筆公帑,只為陳水扁總統個人的選舉造勢,那將是明顯的瀆職行為。其實,這類具有「議題對立性」可供總統進行「防禦性公投」的命題比比皆是,例如「是否贊成改國號為台灣共和國」、「是否贊成國旗換成八菊旗」等等,但看當局是否有此雅興而已?
相關文章
320公投 藍軍不再抵制
與眾不同
黨內初選 邱義仁代扁領表
江春男在美溝通公投
面對壓力 我在美開始遊說
想像與傳言 就趁隙而出
險中求勝 殺傷力也不小
民進黨版公投法 訂防禦性條款
新系憂心 防禦性 公投遭誤用
扁近期公布防禦性公投議題
泛藍:挑釁性公投 扁打中國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