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勞保老年給付 一次領取並無改變
2004/10/25
台北縣林小姐來函詢問:「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對勞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的金額有無影響? 勞保局答覆: 一、 查總統於今年6月30日公布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將於明年7月1日施行,該條例係針對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退休金所制定之條例,並非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二者不同,因此該條例實施後勞保老年給付金額不會受影響。有關查詢「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資訊,可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免費諮詢專線:0800211459及0800380038詢問,或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網址:www.cla.gov.tw)及勞工保險局網站(網址:www.bli.gov.tw,點選「最新消息」)查閱。 二、 另現行勞保的老年給付仍依92年1月31日修正施行之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目前仍為一次領取並無改變。有關現行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條件及給付標準,依照條例第58條、第59條及第61條之規定如下: 第58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二)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三)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四)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五)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同條例第59條規定,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自退職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及第61條規定,被保險人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職時依第59條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勞農保專欄: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公共關係科,歡迎來函洽詢(來函免付回郵,並請註明真實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如需查詢投保資料請另加附身分證影本),或可來電洽詢(電話:02-23961266),如屬勞資糾紛或勞工行政業務者,請逕向服務場所之縣市政府勞工相關單位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