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案 陳進吉判一年八月
2003/09/27
前長濱鄉長陳進吉被控賄選案,台東地方法院審理近一年半,昨天依違反選罷法罪名判處陳進吉等廿七人有罪,其中陳進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前任秘書王哲偉等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八月到二月不等。陳進吉仍否認行賄,決定上訴。 檢方調查,陳進吉於去年鄉長選舉期間,以每票兩千元到五千元不等,尋求選民支持,檢方起訴陳進吉等廿七人,並向法院具體求處陳進吉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另有部分被告配合檢方蒐證調查,分別依證人保護法從輕求刑、減刑或免除其刑。 陳進吉為求當選鄉長,被控委託長濱鄉公所祕書王哲偉等人買票助選,事後遭檢警查獲,惟陳進吉仍以高出對手五十票當選鄉長。 陳進吉到案否認賄選,強調檢警查獲的與他無直接關聯,當時承辦檢察官認為他涉嫌重大,裁定五十萬元交保。事後競選對手即前一任鄉長江世崇自訴聲請法院判決陳進吉當選無效,今年法官先後判決他擔任包商時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另裁定他當選無效,昨天又對賄選案作出判決。 法官調查發現,部分證人承認收受買票錢,且說法一致,不可能有串供害人害己行為,陳進吉到案後始終否認賄選,卻提不出強而有力的反證,決定連同其他拒絕承認受賄者一併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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