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看風波 教育局的錯
2003/02/13
花蓮縣教育局上月首度依據全縣校長遴選自治條例開會遴選校長就引起爭議,花蓮縣議會議員看法不同,有議員認為並非自治條例有瑕疵,而是教育局的考核、評鑑過程不嚴謹,也有議員認為既依法選出校長,就不應再更動,以免擴大紛爭。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及遴聘自治條例」在去年十二月廿三日經議會函告決議通過,同月卅日教育局在中華國小舉辦說明會,今年一月八日刊登縣公報正式發布,並依法辦理校長遴選,張居聰校長獲遴選為花崗國中校長,引起強烈反彈。 縣長張福興認為自治條例不周延,指示教育局研擬修正送縣議會審議,縣議員莊枝財昨天召開記者會,指教育局沒有依法行政才是造成爭議的主因。 他指出教育局有幾點作法不當:一、教育局對校長考核不確實,去年全縣僅一位校長因請假過久,考績獲評乙等;二、遴選前的辦學績效評鑑日程安排在寒假不恰當;三、未依自治條例規定,讓偏遠地區任滿三年的校長參與遴選;四、遴選委員許啟敏為花蓮縣教師會員,卻被選為非教師會的教師代表,產生方式不合法。 縣議會教育小組召集人黃憲東表示,偏遠地區校長任期為三年一任,教育局卻只同意任滿四年的校長參與遴選,讓人質疑是選擇性執法,而候用校長林文傑具有參與遴選資格,也報名參加遴聘,卻未接獲開會通知,致無法出席遴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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