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 將不限藝術品
2002/12/25
攸關全國公共藝術未來發展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將有新的變革,其中第九條暨三十二條修正條文近日在立法院初審通過,公共藝術未來將不再局限於平面或立體藝術品,違反公共藝術設置規定的罰則,則將更形加重。另文建會相關主事者在本月底將把該條例第九條之一的新增條文草案送至行政院會,為公共藝術基金的設置,建立母法的法源依據。 此外,待內政部審核通過後,文建會擬於本月底發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條文修正」的行政命令。根據新增內容,未來公立高中以上學校的校園公共藝術設置案,將委由教育部審議,十萬元以下經費的公共藝術案,將由興建機關逕行辦理即可。至於公共藝術品的移除、贈與設置,也首度明確規範。 文建會三處視覺藝術科科長張書豹昨天表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暨三十二條修正條文今年六月公布、近日已由立院初審通過。該條例第九條的修訂內容,將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的字眼刪除,並同步增訂「公共藝術之甄選、設置過程之規劃,應納入民眾參與之精神」的內文,有關公共藝術應置於「公共空間中」的基本精神,也首次獲得明確規範。張書豹指出,上述修正條文取消「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的局限,可望擴大公共藝術的「想像空間」,然而,他卻也不願意將它解釋為「表演藝術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