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建築未設公共藝術品擬五一開罰
2002/01/08
民國八十六年間北市率全台之先,以先通過公共藝術審核再發給使用執照,藉以強制業主落實公共藝術設置的辦法,受到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宣告失效,把關機制面臨考驗。因此,北市考慮從五月一日起「開鍘」,依照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對違反法令者處以最高五十萬元的罰款,以避免業主刻意規避設置。 按照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的規定,凡是公有建築物新建時,都必須提撥百分之一的工程費設置公共藝術,違反此一規定得處以罰鍰。過去此規定在前市長陳水扁時代首創,業主必須先通過公共藝術品設置計畫才能拿到使用執照,使得所有在台北市境內新建房舍的公家單位不得不遵照,建立起公共藝品設置的第一道防線。不過,今年起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這套把關機制由於沒有任何法源依據,因此不再適用。 面對新的衝擊,在市府昨天所舉行的文化會報中,文化局長龍應台表示,除了柔性規勸行政單位依法設置外,只有透過罰鍰方式達到嚇阻的效果,雖然以處罰方式並非其所樂見,但為了城市整體風貌是不得不然的作法。 而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當中也明定罰則,若未依法設置公共藝術品,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採連續罰還是單次罰等相關實施細則仍付之闕如。根據文化發展會報的決議,文化局將在五月前完成公共藝術罰鍰執行要點,龍應台希望,公共藝術百分之一的經費除了落實在文化景觀的改善,也希望擴大公共藝術設置的範疇,把環境美質延伸到基地周圍的社區上。 龍應台表示,這兩年市府密集操兵,單單去年就召開九次公共藝術審議會議,審理案件多達五十件,密度及數量之高都走在地方與中央的前面。不過,這當中也實際面臨許多問題,例如有的基地並不適合設置,也有的基地鄰近範圍多筆工程施作,經費卻未見整合,她以青年公園為例,停管處在其中興建停車場設置公共藝術、另一邊公園處的工程也設置,「在各自為政的情況下,反而變成了侏羅紀公園!」類似問題文化局都將一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