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建議權衡教師工會兩法
2002/09/10
教育部政務次長范巽綠昨天說,教育部不反對教師團體爭取協商、結社與爭議等勞動三權,教育部將修訂教師法施行細則,把教師團體協商權、代表權「明確化」,如果教師團體仍堅持走適用工會法爭取勞動三權,教育部也不會反對。 范巽綠表示,教育部的專案小組將釐清哪些是屬於預算、法律等不能劃歸協商的事項,哪些又是必須與教師團體協商的事項,並在教師法施行細則中,明確保障教師團體的協商權。教育部昨天舉行全國縣市教育局長會議,討論教師組工會及課稅配套措施,范巽綠會後做以上表示。 范巽綠指出,各縣市教育局長對教師組工會持開放態度,教師團體如果堅持適用工會法組織工會,教育部也不反對,但是薪資待遇、人事聘用等教師法保障權益,在改為適用工會法之後是否改變,教育部的專案小組也會一併研討。 據了解,教育部將在今明兩天,提出先由教育部修訂教師施行細則,確保教師團體協商權、協商項目、協商程序與組織代表權的草案,與全國教師會展開協商。 教育部主任秘書吳聰能舉例,例如待遇、職掌等法律規定保障的事項就不在協商範圍,屬於立法院的立法權責,其他非由法律規範的事項則屬於協商事項。 如果教師適用工會法,工會法並不能強制勞工入會,且工會法規定單一工作單位之外的聯合工會組織不限一個,教師法則規定全國教師會、縣市教師會是單一的法定組織,教師團體可以在教師法或工會法之間,權衡考量做選擇。 范巽綠表示,教師課稅配套措施方面,教育部將採降低教師授課鐘點數、發放兩千五百元國民教育輔導費的草案,至於降低多少鐘點數,教育部的課稅配套措施專案小組正在精算中。 考績部分,教育部也提出自明年二月試辦納入教學、訓輔、研究、行政等專業評鑑的績效獎金制度,並將在教師法修正草案增列專業評鑑法條,於明年八月開始實施,後年七月依此辦法核發績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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