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人權委會等三法草案
2002/08/22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總統府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等草案,賦予總統府增設國家人權委員會法源,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應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每年三月底前應向總統及立法院提出上年度國家人權報告書。 陳水扁總統曾多次宣示將推動人權立法、建立人權指標,設立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因此總統府參酌聯合國設立之準則、其他國家的法制與經驗及現行憲政情形,研擬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要點,包括明訂人權委員會委員十一人由總統任命,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任期四年。人權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