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
2003/10/31
為防堵兩年前微風廣場新開幕,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限制旗下專櫃在方圓兩公里內設櫃的事件重演,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昨天表示,百貨公司不得對旗下專櫃的營業區域或交易對象設限,否則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法規定,這類限制競爭行為,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會曾在90年11月29日審議通過「公平交易法對流通事業之規範說明」,去年2月7日曾修正過一次,昨天委員會議三度修改規範,並將登載在公報及全球資訊網上。 新規範說明中,除增加百貨公司不得「綁櫃」的規定外,還要求流通事業在與製造商、供應商及專櫃商協商下架、撤櫃、缺貨、退貨等情事時,必須以書面約定,並基於資訊透明化原則,揭露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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