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病死豬
2003/10/28
高雄鳳山區肉品市場傳有業者屠宰病死豬販售,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表示,販售病死豬肉業者一旦遭查獲,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食品衛生處長陳陸宏表示,為免病死豬肉流入市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有一套把關制度,衛生單位無法抽驗市售豬肉是否為病死豬肉,因為豬隻若是肺病死亡,其他部位的肌肉不一定檢驗得出來。 不過,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款,食品若變質或腐敗,不得販售,因此,若販售病死豬肉業者遭查獲,可依法處罰。陳陸宏說,賣豬肉的小販有義務查明豬肉的品質及來源,如果明知是死豬肉還賣給民眾,即嚴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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