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將撤創複法 改推公投法
2003/09/30
行政院發言人林佳龍昨天表示,政院將撤回「創制複決法」草案改以「公民投票法」草案取代,基本上「公民投票法」草案是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版本為基礎。根據黨團版本涉及修憲議題如國會改革、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等,如經全國選舉人總數1%以上提案、4%以上連署,公投案就能夠成立,並以總投票數過半數贊成或反對為通過。 陳水扁總統在民進黨黨慶宣示公元2006年催生新憲法,執政黨未來是否將透過公民投票制憲、變更國號、領土等備受關切。林佳龍強調,避免公投法草案牴觸陳總統的「四不一沒有」,黨團版的公投法草案,涉及修憲議題的發動權在人民,行政院並不能就修憲議題發動公民投票。 林佳龍指出,行政院只能就法律立法原則的創制或法律的複決,重大政策或其他重大政治議題提出公民投票要求,且必須獲得立法院多數同意後,公民投票案才能夠成立。 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一百多項優先法案中包括公民投票法草案,行政院將在明天院會中撤回「創制複決法」草案,而以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的「公民投票法」草案,作為行政院與黨團的共同版本。 根據黨版公投法草案,適用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事項有三:一、法律立法原則的創制或法律的複決,二、重大政策或其他重大政治議題,三、修憲議題。不過,行政院只能提出第一、二項的公投案。同時,預算案、租稅案、薪俸法案及人事案,不得作為公民投票的提案。 修憲議題的發動權則在公民。雖然草案條文內容並未具體說明何為修憲議題,不過,說明欄指出,舉凡憲法之規定,均得作為公民投票的議題,例如國會改革、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等。有關修憲議題的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立法院應在半年內,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