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卵、當代母 醫界建議公訂價
2003/02/11
景氣不佳,不時可見上網叫價賣精、賣卵、甚至有意擔任代理孕母者,但私相受授衍生的糾紛也頻傳;台灣生殖醫學會建議衛生署,訂定捐精、捐卵、甚至擔任代母「精神補償金」統一標準,未來由醫療機構統一收費、付錢,以減少檯面下交易的糾紛。 衛生署署長易人後,「人工生殖法草案」大開放,有意接受醫界建議,明訂「醫療機構得向精、卵受贈者收取醫療費用」,給予捐贈者「營養費及精神補償費用」。 台灣生殖醫學會理事長、台北長庚生殖醫學中心主任張明揚指出,補償費用標準將由主管機關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訂定,該學會僅是提供參考標準: 捐精子一次可獲九千元、捐卵子六到十顆十萬元、代理孕母則是一百五十萬元補償金,其中包括工時損失費、交通費及精神補償費用。 雖然目前明定,精、卵捐贈屬「無償」,但醫療院所或受贈者私下多會以「營養費」為名,酬謝捐贈者,但收費紊亂,令醫病雙方都很困擾,喊價也沒有根據;張明揚說,該會訂出的補償金,是參考國外訂價,如美國捐卵補償金約三千美元,及配合取精、取卵所耗費的時間、心裡及身體壓力來計算。 如男性捐精比較容易,只要回診七次即可;但女性捐卵者前後則要回診三十次,要打針排卵、要麻醉,還要住院接受陰道超音波取卵,事後還有副作用的風險,精神補償費理應較高;代理孕母耗費的心力更大、時間更長,補償費用更高。 馬偕醫院婦產部主任李國光則強調,「人工生殖法草案」中精、卵捐贈或代理孕母仍明訂應為「無償」,給予受贈者的補償金只算是工時及交通費,並非「酬勞」。而現行法規僅強調無償,連醫療院所收取人工生殖的醫療費用,都可能遭病家誤解,因此將醫療費用和補償金明訂,也可杜絕這類爭議。 捐贈精卵或當代理孕母者,男性為二十到六十歲、女性為二十到四十歲,無家族性遺傳疾病、影響生殖的傳染病,且需等半年愛滋病空窗期後確定無虞,捐贈者才能領完錢。 鼓吹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則認為,沒必要訂出委託代母的費用,因為委託代母不像捐精捐卵,通常不知道對方是誰,他們一定要面對面,取得對方信任才可能達成共識,因此要付出多少費用也是雙方談妥即可,例如有人對代母的條件較為挑剔,可能就需要付出較高的代價,很難有所謂的「公定價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