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公股功能兼顧政府權益
2003/12/25
雖然民營化已是普遍趨勢,不過政府仍是很多企業中的大股東。過去中油公司的標章上有個「資」字,我父親曾經告訴我,它代表的就是行政院資源委員會,當時在大陸總管所有的國營事業,國營事業專責機構的歷史,自此也看得出來。 我擔任的第一個公股代表,是在行政院開發基金,那時我還是國庫署組長,要考慮股權代表是否真正落實政府權利,以及在公營事業走向民營化中,管理部分如何切割,其實紐西蘭經濟改革過程中有許多類似經驗可為參考,例如政府機關如何變成公營事業、再轉變為民營事業等。 而在落實政府投資事業的專責機構中,除了公司治理,也應強化公股代表功能,兼顧政府權益。根據國有財產法對國有財產的定義,即包括政府持股,即使5%也應追求應有的政策利益。成立專責機構的目的,是所有權跟管理權分離,出資的國庫署是政府投資事業的老闆,管理方式不同,因此,專責機構跟只是政策指導單位的主管機關,應分割較符合實際運作。 而要管理股權代表,公營事業管理法也應鬆綁。我們曾經對中華電信、第一銀行、中油公司等企業進行比較,業者普遍反映,政府法規束縛太重,包括人事法規、預算法規方面,我認為不管是公營事業或政府投資事業,都須存在法規鬆綁機制,管理才會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