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非法下載 政府要管P2P業者
2005/07/02
國內音樂產業界控告P2P業者全球數碼公司(ezpeer)侵害智慧財產權案敗訴,引起行政院新聞局關切。新聞局長姚文智昨天表示,將在下周邀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IFPI及P2P業者研商解決辦法,並考慮採取行政手段或者透過立法、修法,處罰造成非法下載的P2P業者。 姚文智指出,國內唱片業者近年來飽受網路提供音樂檔案(P2P)及MP3等的威脅,產值嚴重衰退,其中尤以本土音樂受創最大,整個產業產值已下滑至只剩下3分之1,P2P侵權問題不能再拖延。 姚文智說,新聞局過去兩年中5次居中協調唱片業者、P2P系統業者,希望建立線上音樂合法交易機制,讓唱片業者、P2P系統業者及消費者三贏,但因為唱片業者和P2P系統交換音樂業者對於合理的利益分配存有歧見,以致協商毫無結果。 這次新聞局再出面邀集相關各界會商後,希望能就此建立合理的市場交易機制,創造一個可以合法下載的平台,讓一般消費者使用,但要交付一定的價金;不過,對於系統交換業者造成的非法下載行為,則以行政手段管理或是修法、立法方式,課以處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副組長何鈺璨指出,司法判決結果行政部門自當尊重,但士林地院判決全球數碼公司無罪,已使台灣成為國際間類似案件唯一判決無罪的國家;她認為,判決結果一定會引發著作權人及國際間關切,智財局正密切注意後續影響。 智財局表示,士林地院判決P2P軟體業者無罪,不代表一般民眾利用P2P軟體公開傳輸與重製他著作行為無罪,智財局不希望民眾錯誤解讀這項判決,以為繳了會員費給軟體公司,任意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的音樂、電影或文字等著作,就不構成侵權。 何鈺璨表示,民眾上網取用他人著作應該注意是否「合理使用」,例如,喜歡周杰倫或蔡依林歌曲的人,當然可以下載幾條喜歡的歌來聽,但天天下載、每條歌都下載或大量重製,就會涉及侵權;上班族或學生趕不及觀賞HBO或AXN某時段播映的電影,把它錄下來自己欣賞,當然也沒問題,但不能大量重製和販售。 至於P2P軟體業者部分,何鈺璨表示,全球數碼是屬於「混合式」而非「分散式」交換軟體的提供者,無論對於會員,或提供下載的著作,都是可以進行管控的,簡言之,就是該公司會知道那一個會員、在什麼時候、下載了什麼著作;如果軟體公司對使用者侵權行為是知情的,就有負法律責任的可能性。這也是美國、日本、南韓等國會判決P2P軟體公司有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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