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時未開三聯發票年底補開二聯仍要罰
2002/04/04
財政部賦稅署昨(3)日指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給營業人,未於銷貨時開立三聯式發票,而於年底補開二聯式發票,仍會受到處罰 賦稅署表示,營利事業銷貨開立發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於查核稅務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平時銷貨時並未按上述規定時限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交付下游廠商,而於年底時,自行補開二聯式統一發票,致違反稅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