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財報編製 留意新規定
2002/04/21
去年12月已有富邦、華南、開發及國泰等四家金控公司開張營業,其相關財務報表編製及申報均應在4月底前完成,證期會為加強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透明化,已針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表發佈編製準則有下列規定,供金控業者能將財務資訊充分公開給投資人及所有報表使用者。 ●年度及合併財務報告編制 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方式雖有營業讓與或股份轉讓方式二種,但財務報表編製係採經濟實質觀點,所以不論採用何種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都是從轉換日開始,來表達成立後之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另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合併報表編製主體包括具控制性持股的所有子公司,在合併報表中並應揭露所有納入編製控制性持股子公司的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與一般控股公司不同的是,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當持有他金融機構股權超過25%,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過半數之董事者,就是具控制性持股條件的子公司,均需將其併入金融控股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跳脫了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持股50% 編制合併報表的門檻。 ●財務預測公開 金融控股公司依證期會規定,必須應自轉換基準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當年度財務預測,並於轉換日的次一年度起連續三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因此,去年轉換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除已於今年1月公告申報91年度財務預測,並須於民國92年及93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預測,除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外,同時亦應揭露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之預計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使投資大眾也可充分瞭解各子公司未來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 ●子公司持有金控公司股票 金控公司在股份轉換前,因各子公司間之相互持股,及原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一項規定買回庫藏股,經股份轉換後,會形成持有金控母公司股票的交叉持股情況。 這些交叉持股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必須在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後三年內加以處分。在法令許可的持有期間,對子公司持有金控公司股票的會計處理分為二種:一是原為子公司庫藏股部分,在子公司財務報表的表達上仍應列為庫藏股票,作為股東權益之減項,金融控股公司對該子公司持股亦應視同庫藏股處理。其次,原各子公司間相互持有股份部分,在90年度則應維持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在子公司財務報表上列為長期或短期投資。另外,依證期會於89年10月所發佈函令規定,在編製91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時,前述子公司因相互持股而持有母公司股票,則應由長期或短期投資改列為庫藏股票。 金融控股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主要營業為投資及管理,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均十分單純,主要會計科目僅有長期股權投資及投資收益,從個別公司財務報表尚無法充分了解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又當各子公司已因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成為一人控股公司,並已於金控公司上市的同一時間下市或下櫃後,投資人實無從監控子公司的財務運作。因此,金控必須借財務報表充分附註揭露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編製合併報表及財務預測公開,使報表使用者可以就財務報表揭露的內容,來充分了解金控公司財務及經營的全貌。(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