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師:併購法案周延性待補強
2002/02/06
去年立法院通過眾多有利企業併購的法案。會計師指出,這些併購法案可有利金融機構靈活運用、改善體質。不過,現有的併購法只規範了架構,其中血肉還有待實務處理過程中,慢慢補足。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方燕玲會計師昨天在實用稅務出版社舉辦的「企業併購法與金融整合創新研討會」上指出,到目前為止,金融機構可利用的併購法包括89年即已通過的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證交法修正案、公平交易法修正案,以及促產條例的修正案。金融機構可依據自身性質及需求,選擇適合的法律組合。 方燕玲舉例,由於投信公司利基頗豐,所以不少金融機構希望能夠將其合併在內。由於投信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算是「異業」,此時便可運用金融控股公司法進行合併,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如子公司分割、公司進行第二次股份轉換,金融控股公司法都可以提供簡便的運作法門。 雖然目前規範企業合併的法令眾多,但在實務進行上,仍有法令未逮之處。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馬國柱指出,例如公司合併時債務切割,如果債權有擔保,當然可以清楚的歸屬。但若是債權沒有擔保,企業合併時,債權如何移轉、如何確保債權人的權益,法令中並無詳細規定、機制仍待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