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收入 屬執行業務所得
2002/01/21
財政部表示,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向委託人收取法定公證費用,工作性質和律師辦理法律案件類同,可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者,收取的費用,也可以在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只就餘額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民間公證人是司法院依公證法遴任,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的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的事實,辦理公證事務,並收取法定公證費用,工作性質與律師辦理法律案件類同,是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可以依執行業務所得者的課稅規定,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 財政部指出,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規定,參加強制責任保險、加入公證人公會及參加在職研習的費用,是屬於執行業務的費用,可以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列為執行業務的費用,從執行業務的所得中減除。 另外,依現行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所得者的辦公室租金、聘僱人員薪水等費用,都可以列為執行業務的費用。 至於,廠商等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如果聘請民間公證人來處理公證業務,支付公證業務報酬時,須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民間公證人則應以扣繳前金額做為執行業務的收入,並以扣繳稅款抵繳其應納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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