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學雜費彈性調整方案
2004/06/24
教育部日前公布大專校院「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補充規定」,根據計算各校89~91年財務指標,公私立大學分別有46%、51%,技專校院則約為5成左右,可以調漲學雜費。教育部高教司長陳德華強調,因93學年度學雜費計算基準為91年、92年財務結算及93年概算,並會考量學校中長期規劃,因此實際可調漲的學校數量仍會有變化,已要求各校7月7日前提報調整方案,7月中旬核定公布。 除了現行的「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教育部日前提出各大學調整財務指標及配套措施,並自93學年度起適用。其中,財務動態指標是近3年常態現金收入扣除常態現金支出後的常態現金餘絀,占常態現金收入的比率不超過15%;靜態指標則為近3年學校淨貨幣資產占常態現支出的比率,不超過1者,符合上述兩項指標者,才能調漲學雜費。 教育部會計處以89年到91年公私立大學財務為例,共24所公立、18所私立大學的財務指標,符合調漲學費的標準,各占公立、私立大學46%、51%;至於,技專校院部分,還未精算,但可以調漲的校數比率,約為5成。 教育部日前已將財務指標計算方式函送各校,陳德華強調,各校已在進行精算,教育部也要求各校財務應經嚴謹審核程序,且調整學雜費,須經校內公開程序討論,以形成共識,而這項指標絕無厚公立或輕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