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單一掛7年
2004/05/25
某銀行持卡人積欠卡債2個月,連最低應繳金額都沒繳,偏偏這家銀行的「行規」頗嚴,便停卡、並掛上聯合徵信中心的名單上。結果誰都沒料到,就在銀行電腦系統主動把名單傳送到聯徵中心黑名單的同一天,這位持卡人利用ATM轉帳繳納了全部卡款;兩天後銀行確認收到這筆錢後,馬上到聯徵中心上註明「此持卡人已還款」。沒想到1年後,該名持卡人打電話來抗議,為何還把他掛上黑名單,導致他日後周轉借不到錢,爭執許久才告終。 問題便在於,當銀行系統判斷持卡人已經超過設定期限,自動將持卡人掛上黑名單之後,實際上這個紀錄除非過了聯合徵信中心7年揭露期、自動消失之外,事後就算持卡人完全清償、銀行立刻到聯合徵信中心註明「此人已還款」,也無法註銷之前已經掛上去的黑名單 (如強制停卡)。換言之,只要持卡人被掛上黑名單,任一家銀行在7年之內都還是看得到持卡人的紀錄,就算持卡人日後表現良好,照樣無法抹殺曾經未還款的黑名單。換言之,別家銀行拒絕貸款的機會還是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