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非建不可
2009/05/25
二十一世紀原子能的和平應用非常普遍,但就像一般工業會產生事業廢棄物一樣,原子能的和平應用也會產生放射性廢棄物,這些廢棄物來自醫院、工廠、研究機構、核能電廠等使用放射性物質的場所。 臺灣原子能科技相當先進,不僅在醫學、農業或工業運用,核能發電商業運轉也進入30年,堪稱原子能產業先進國家。在享受核能民生應用帶來的好處與便利的同時,安全妥善地處理放射性廢棄物更是這一代的責任,無可迴避的問題,建置最終處置場是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的方式,早期分為陸地掩埋與海拋兩種,但依1983年倫敦公約規範,各國同意暫時停止海拋,各國已運轉或規劃中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均採陸地處置,也就是將廢棄物埋藏於地表或地下,使其與人類生活環境隔絕。 陸地處置可分淺層處置與隧道處置,淺層處置將廢棄物放置於地表上或地表下最深不超過30公尺處;隊道處置是將廢棄物放置在較深的岩層中處置。 世界各核能先進國家都有低放性廢棄物處置場,選擇國內境內人口密度較少的區域興建置場,根據經濟部選址小組研究評估,目前評選出澎湖縣望安鄉及台東縣達仁鄉有符合條件的場址,將透過民主程序完成處置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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