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設風機 環評有必要
2009/04/16
十四日「報告總統:我把再生能源趕走了」一文,指「新的環保署認定標準把再生能源的管制,比核電廠還多」,有極大誤謬,特提出說明。 「認定標準」第九次修正,為了回應環保團體要求「加強環境敏感區位之保護」,增訂環境敏感區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為何海岸線五百公尺範圍內是環境敏感區位?以風力發電機組為例,沿海地區的開發,常包括潮間帶,及常需砍伐栽種不易之防風林帶,造成東北季風來臨時吹入大量風沙,嚴重影響民眾生活品質;且陸海交界之沼澤、濕地也是兩棲類及候鳥重要棲息場所,風力發電機組會影響鳥類之遷徙、飛行,於開發前進行整體環境影響評估實在有其必要。 而風力發電機組之設置,僅位於環境敏感區位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位於其他區位者,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以最重視風力發電發展的德國為例,規定風機高度卅五公尺或發電量十瓩以上,開發單位進行三座機組以上之開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相較之下,我國的規定並非最嚴格,且僅以「環境敏感區位之保護」為思考依據,並無將再生能源趕走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