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子成婚又解約 判退聘金
2008/01/31
鄭姓少女未婚懷孕,雙方家人同意他們步上紅毯,但喜帖發出後卻解除婚約,男方要求退還36萬元聘金,女方認應扣除包括回贈金飾等13萬多元,並賠償50萬元;雙方對簿公堂,嘉義地方法院昨天判決女方敗訴,需退還聘金。 判決書指出,鄭姓少女到嘉義市1家美髮工作室打工,與老闆娘的兒子朱姓男子相戀,少女住進男方家裡,發現懷孕後,雙方家人同意他們訂婚並擇期結婚。 喜帖發出後,在婚禮前夕雙方發生衝突,少女搬離男方家,並提出精神損害訴訟,要求男方賠償50萬元,以及退還付出的金飾等13萬多元。經嘉義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少女家人提上訴,高分院發回嘉義地院重審。 鄭姓少女指出,未婚夫喜歡喝酒,還常對她動粗,在婚前5天將她打傷,準公公還到她家尋釁,婚禮當天她等待迎娶,夫家卻毫無動靜,不得不取消婚禮。 朱姓男子指出,婚禮前夕是少女母親率人到美髮工作室打他,他不小心撥倒少女;父親會口出惡言,是痛心氣憤的話;由於女方表示無法在預定時間完成婚禮,他們才與廚師解除契約,並向收到喜帖的親友表達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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