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校教師可推辭選務?
2004/02/21
總統大選將至,教師到底可不可以拒絕參與擔任選務工作?引起討論。教育部人事處昨天說明,教師法明確規範教師的權利與義務,除了依照聘約準則外,選罷法也有相關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在被徵詢是否願意擔任選務工作時,可以拒絕出任,但若經學校推薦遴派後,依法不得拒絕。 近來頗多基層教師反映,因總統大選和公投合併舉辦,致使他們不願意擔任總統大選選務人員,教育部人事處處長朱楠賢指出,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的義務,主要為與教學有關的事項,但是該條文的第10款也規定「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朱楠賢解釋,然而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荐後遴派之;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不得拒絕」;另外,「選舉罷免法」第10條也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依上述法令規定,教師如經學校推薦遴派擔任選務工作,依法不得拒絕。 朱楠賢表示,選罷法規定選務工作人員是洽請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擔任,所以私立學校教師可以拒絕擔任選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