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券盈餘 須設基金
2004/01/10
行政院政務委員胡勝正昨天表示,為了讓公益彩券更「公益」,政院審查「公益彩券條例修正草案」已決定明文規定彩券盈餘收入必須設基金,專款專用於福利事項,福利事項並將明文規範,避免地方政府巧立名目,挪作他用。 此外,為了讓公益彩券的性質更為單純,這次的修正也將現行條文中的特種公益彩券,如博弈性質的賽馬、賽船、運動性等競技彩券刪除。 胡勝正說,運動、競技彩券其涵蓋層面較廣、管理項目多,公信力不易建立,且易涉及人為因素而引發爭端,在公益彩券條例中只在一個條文中明訂可以發行,過於草率,因此,決定予以刪除。未來,如社會認為有需要發行運動彩券,則可以另立法源。 胡勝正說,由於現行的公益彩券條例雖然明訂彩券部分盈餘分配地方政府推動社會福利業務,不過,運用方式可設立基金、亦可收支並列,部分地方政府確實以統籌收支方式不當使用,遭社福團體抗議,為此,中央決定修正公益彩券條例,落實公益彩券盈餘專款專用及應用公開透明。 至於修正內容,為使撥付地方政府的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款能直接有效運用在社會福利,明訂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共同研擬相關子法,明確界定社會福利的範圍適用;未來地方政府也必須成立基金予以管理,如果未依規定將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款確實用於社會福利,經過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將暫停撥付盈餘補助款,直到改善為止。 其中,地方政府的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成員應增加民間團體代表比例;至於適用於社會福利的「公益」事項,則考慮增加彈性,加入文化、體育、教育等特定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