驟撤廠商櫃位 SOGO遭罰鍰70萬元
2004/01/30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繼前次「微風條款」,限制廠商在一定範圍內於其他商場設櫃,遭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判定違法並罰鍰後,昨天再遭公平會處分罰鍰70萬元,理由是崇光百貨未訂定明確撤櫃標準,仗恃市場優勢地位,驟然撤除僑蒂絲股份有限公司的專櫃。 公平會指出,僑蒂絲82年開始在SOGO忠孝店設櫃,92年SOGO突然否決該專櫃續約請求,僑蒂絲認為SOGO有違公平法,一狀告到公平會。 公平會經調查後發現,SOGO91年度營業額約273億元,已成為專櫃廠商企求進駐的百貨賣場,具有市場優勢地位,因此,SOGO的專櫃合約期間多屬半年、甚至3個月為一期,廠商在契約期間必須配合SOGO種種要求,處於相對弱勢地位,SOGO未將撤櫃標準明確化,並充分告知專櫃廠商,此舉已違公平法。 而SOGO在專櫃合約書中載明,專櫃廠商實際營業額未達所約定的基本營業額時得終止合約,但SOGO寄給僑蒂絲的存證信函不予續約的理由卻是「擬將樓面專櫃廠商作一局部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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