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子女購置房產 算贈與
2009/01/22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最近接獲營業稅通報於查核營利事業案件中,發現某營利事業負責人及其配偶,各以其自有資金無償為兒子購置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核屬應課贈與稅之贈與行為。 該營利事業負責人及其配偶係將兒子購屋之應付價款,直接支付予房屋出售人A公司,經該所稽核人員查核A公司帳證資料時,發現上開父母無償為兒子購置財產之實情,乃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3項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估算,核算該二人贈與兒子之贈與金額各數百萬元,依法補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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