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政變說 扁二審再敗
2007/11/21
陳水扁總統九十三年在立委選舉造勢大會指稱連宋發動七日政變、柔性政變,並強調他「有所本」;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仍認定他的指述「無所本」,昨天仍判決他敗訴,須賠償連宋各一元,並在三家報紙刊登道歉啟事。陳水扁決定提起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陳水扁非但未在「七日政變」、「柔性政變」的言論引起社會譁然之際,立即公開澄清,還在民進黨中常會上,再次加強指述相類言論,顯見他有意渲染政變與連宋兩人的連結,難以認定是基於善意之評論或意見表達,已侵害連宋名譽。 本案在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法官認為總統擁有強大職權,可以經由許多管道查證傳言的真偽,因此不能享有一般人的言論自由權;二審判決則指出,總統是國家元首,一言一行動見觀瞻,眾人矚目,沒有超越一般國民而享有更大的言論自由權利。 陳水扁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在台北縣立委造勢大會上,指稱連戰及宋楚瑜在三月的總統大選敗選後,以發動軍事將領以請辭或請假的方式進行七日政變、柔性政變;後來他又在民進黨中常會上,公開指稱連宋以非法途徑及方式發動柔性政變。 連宋認為陳水扁捏造事實、胡亂指摘,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象徵性地要求陳水扁各賠償他們名譽損失一元,並在國內外十餘家媒體刊登道歉啟事。 陳水扁雖一再強調他的發言「有所本」,但始終提不出任何證據,台北地院因而判決他敗訴。陳水扁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後,以機密文件的方式,將前國防部長李傑寫的一份資料交給法院作為「有所本」的證據。高院傳喚李傑作證,李傑也不能證實連宋有發動將領政變的事。 二審審理期間,陳水扁聲請傳喚政論名嘴金恆煒出庭作證,指稱「柔性政變」是金恆煒在媒體上創設的名詞。不過,高院認為,陳水扁在一審辯論前,不曾提到只是引用金恆煒的說法,然而就算引用金恆煒的用詞,仍應進行查證,不得未經查證即公開指述。 高院合議庭認為,陳水扁公開指述、影射連宋因大選敗選就發動政變的言論,會降低一般人對連宋兩人的評價,陳水扁的這項指述已貶損連宋兩人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