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倒垃圾牟利 黃耀騰等12人判刑
2007/06/02
苗栗縣民黃耀騰與徐嘉德等16人涉嫌在雲林縣、嘉義縣租地供人偷倒事業廢棄物,抽取掩埋費,若有人不從即恐嚇「吃子彈」,嘉義地方法院昨天審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黃耀騰等12人判處4年6月等徒刑,4名司機不知情被判無罪。 這件偷倒事業廢棄物案,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陳振義深入調查,查出黃耀騰等16名嫌犯專吃「垃圾錢」,在雲林縣、嘉義縣找尋土地,提供來自北部的事業廢棄物亂倒垃圾,威脅地主不得通風報信,否則要地主吃子彈。 判決書指出,去年3月至5月間,黃耀騰(35歲)、徐嘉德(24歲)、宋明峰(25歲)、辛忠川(37歲)等人合作,徐嘉德涉嫌陸續到雲林縣承租農地,再由黃耀騰聯絡運載事業廢棄物的聯結車司機,將廢棄物倒入承租的農地,每車收取3000至8000元不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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