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擬准漁獵 保育團體力促翻案
2007/04/0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周初審通過「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放寬國家公園禁止漁獵的規定。儘管附帶「二讀前須交黨團協商」但書,不過保育團體非常擔憂一旦完成三讀,國家公園將遭毒手,去函內政部長李逸洋及立委,促請翻案。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凌指出,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對國家公園有明確定義,我國現行國家公園法符合規範,但若開放漁獵,不但六大國家公園都遭殃,且將自絕於全球國家公園的保育舞台,成為國際笑柄。 廖婉汝等立委提案,指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狩獵或捕捉魚類,對原住民並不合理,主張增列「經主管機關核定許可的區域除外」但書,並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另訂漁獵範圍、季節、資格等。 內政部雖反對修法,並以野生動物主管法規應為野生動物保育法,不宜以國家公園法修法方式來開放漁獵,但為化解立委壓力,內政部也另提對案,主張增列「屬於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或當地居民的傳統文化及風俗,經國家公園管理處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審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孔文吉、林春德等原住民立委認為國家公園限制原住民的生活,國家公園法更未尊重原住民的人文精神;他們贊成放寬狩獵或捕捉魚類的限制,但須排除漢人。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趙永清則主張政府先全面調查國家公園內的保育類動植物,再審查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