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除會計化
2005/10/04
民國90年度公司法除會計化,其理由均為:「公司會計處理問題以及處理細節,宜由商業會計法令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惟商業會計法本身,也正因第48條第2項規定嚴重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亦力圖除會計化。 行政院緣以「經濟環境變動迅速,企業活動日益電子化、國際化,會計理論亦日趨發展,為免企業適用產生疑義,並加速與國際會計原則接軌,提升會計資訊品質、健全企業會計制度」為由,擬具「商業會計法」全盤修正草案。 並以「因應會計原則之發展」為由,建議刪除現行商業會計法第6章入帳基礎(第41條至第57條)以及第7章損益計算(第58條至第68條)相關規定,擬改於依商業會計法授權訂定的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中規範。因此,商業會計法「除會計化」後,商業會計法僅剩下「總則」、「罰則」、「附則」以及「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等章節,惟寄望將有關會計處理規定,改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中規範。擬修正後的商業會計法,雖仍宣稱:「商業會計事務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惟僅剩「會計處理原則」以外的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而已。 又所稱「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有關法令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面臨的問題,應是(一)所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均於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範即可,毋須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重覆規定,以免疊床架屋;抑或是(二)將有關重要會計處理規定,擇要自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轉錄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俾使有違反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會計處理規定者,有罰則之適用呢? 據目前所瞭解,經濟部商業司係採後者之措施,擬將會計處理規定,擇要自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轉錄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如要企業及會計師各界,重視浴火重生的商業會計法規,筆者建議,應比照會計師簽發公開發行公司財簽報告,針對企業財務報表是否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編製,表達意見;會計師簽發非公開發行公司財簽報告,應針對企業財務報表是否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所編製,表達意見。 (本系列文章僅作為即將修正商業會計法參考。作者為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執業會計師,本文不代表事務所意見。本專欄每周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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