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所得 免納綜所稅
2005/10/10
竹北謝小姐問: 個人賣土地及房屋,要不要課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 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應以該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依上述規定核計個人綜合所得稅。 但若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則視出售房屋所在地的不同,依房屋評定現值百分比計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