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住房屋
2005/09/05
「非自住房屋」,是指對房屋擁有所有權,但是卻非由房屋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等自行居住的房屋。 在稅法上,非自住房屋除非是無償借用給他人,否則稅捐機關通常認定會有租賃所得產生,房屋所有權人有無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即要透過年度「非自住房屋」調查行動瞭解。 非自住房屋除了會產生租金收入之外,也有房屋稅與地價稅能否適用優惠自用住宅稅率的問題。以房屋稅而言,房屋稅是依使用用途課稅,因此若房屋所有權人雖然未自行居住,但是將房屋出租給他人時,只要約定僅限做自用住宅使用,房屋稅還是可以按自用住宅房屋稅率課稅。 但地價稅就不是如此。依照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若將房屋出租或做營業使用,地價稅即不能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稅。同樣的,未來出售時,若前一年的房屋及土地有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者,也將失去申請優惠增值稅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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