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車無「法」罰 警方很無奈
2006/07/15
賣車、修車業者常佔用道路停放待售、待修車輛,過去無法可管;但從本月1日起新修訂實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以罰款,縣警局將加強取締。不過,對於地下錢莊等廣告車佔用道路營業,卻仍沒有處罰規定,警方認為「為德不卒」。 民眾或業者常將待售車輛,停放在道路或停車格,修車廠也常因停車空間不足,將待修車輛停放在路邊。如此將道路延伸為營業場所,除影響用路人停車權益外,也容易發生交通事故,警方過去常接獲民眾投訴,卻因沒有法源可取締,讓業者更肆無忌憚。 縣警局交通隊長蔡志通說,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賦予警方取締的依據,規定「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台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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