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公務車證 判刑
2006/07/25
28歲張姓青年轎車放置偽造的「公務停車證」,遭交通局收費員查獲,警方依偽造文書罪嫌移送法辦,日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4萬5000元。 張姓青年4月13日駕駛轎車停放三多四路公有停車格位,被收費員發現轎車擋風玻璃放置的「公務停車證」是偽造的,通報成功派出所處理,依偽造文書罪嫌移送偵辦。 交通局調查張姓青年所持偽造的公務停車證編號,是去年9月核發,原車主換新車已於去年11月繳回。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指張姓青年貪圖停車便利,將收受的偽造「公務停車證」放置轎車內,損害交通局對公務停車資料管理的正確性,觸犯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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