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版最大稅基方案 過關
2005/07/09
行政院稅制改革小組昨(8)日完成最低稅負定稿,採納財政部所提最大稅基方案。企業最低稅負稅率訂為10%,個人則為20%,初步稅率將送請行政院長謝長廷定奪。其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免稅所得以及法人證券交易所得,均將納入營利事業最低稅負稅基,但是排除外國機構投資人證券交易所得(QFII),以避免影響外資來台意願。 昨天召開的行政院稅改小組第三次會議,由行政院副院長吳榮義主持,主要是討論由財政部提出的最低稅負制草案版本,會中達成的結論將送請謝揆同意,並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後,趕在立法院下會期交付審查。 行政院稅改小組最後採納財政部所提最大稅基方案,包括促產條例五年免稅與投資抵減等優惠、排除國際專業投資機構(QFII)以外的法人證券交易所得,以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免稅所得,未來都將納入企業最低稅負稅基 財政部長林全在參加完行政院稅改小組會議後召開記者會說明。他表示,財政部已經確定最低稅負的草案方向,最快下周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該草案內容包含以下重點: 一、稅率:企業將按10%課徵,但排除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教育、文化等公益慈善團體,各級政府的公有事業,消費合作社,以及加計免稅所得後所得額未達200萬元的企業。個人部分,則按20%課徵,適用對象為加計免稅所得後超過800萬元或1,000萬元者。 二、稅基:企業享有促產條例免稅優惠、法人證券交易所得(但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的QFII排除適用)與OBU免稅所得。個人部分,則以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且人壽或年金保險給付逾3,000萬元以上者、員工分紅配股的時價超過面額部分、非現金捐贈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三、排除海外所得納入個人最低稅負稅基。 四、引進「信賴保護原則」,凡是最低稅負施行前尚未屆滿的相關租稅減免不受影響、法律生效前投保的保單亦不納入。 五、配套措施: 法律生效後發生的OBU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五年內自最低稅負基的OBU所得中減除;最低稅負可作為加徵10%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的減項;企業繳納的最低稅負可以分配由股東自綜所稅中申報扣抵;法律生效後發生的證交損失可以在五年內自最低稅負的證交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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