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骨再葬被禁
2006/05/12
內政部的殯葬管理條例遭批評過於嚴苛,縣議員訂定議會版的自治條例送內政部核定,不料內政部刪除部分條文後,由縣府公告施行,惹來反彈。縣議員昨天抨擊內政部不尊重地方自治權限,要求縣府放寬規定。 縣議員陳文昌、江聰淵及黃適超昨天在議會質詢說,依照傳統習俗,骨骸經過幾年後,洗骨起掘後再埋葬,可是內政部規定不得「洗骨再葬」,只能把骨骸火化後,存放於納骨設施,此舉違反民間風俗,很難施行。 陳文昌並質疑縣府目前興建中的櫻花陵園,也規劃家族墓,為何議會版的自治條例,內政部不容許有家族墓,縣政府自己興建的櫻花陵園卻可以有家族墓?並容許洗骨再葬進入櫻花陵園?分明是兩套標準。 民政局長黃懿鵬表示,櫻花陵園的家族墓與傳統公墓的家族墓不一樣,櫻花陵園家族墓算是納骨設施的一種,面積較小,每座家族墓可容納6人至20人,縣府鼓勵民眾把骨骸火化後再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