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區招標案 政院決議放寬
2006/04/04
花蓮縣13鄉鎮市都屬「原住民地區」,依原相關法令規定,公家機關辦理100萬元以下招標案,賦予原住民廠商優先承包權,經兩次流標,一般廠商才能投票,長期引發反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近決議放寬一般廠商投標限制,不過也兼顧原住民廠商仍保有優先承標權。 公共工程委員會日前函文縣府表示,第1次公告招標時,即可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要在招標文件上敘明將優先決標給原住民廠商。若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或都不符資格時,參與投標的非原住民廠商,也可參加比價或議價承攬。 縣府主任秘書陳進益說,縣府過去受限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法令限制,確實造成不少招標案時程受到延誤;工程會放寬招標限制後,對縣政建設運作將有幫助。 據了解,政府這項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規定,曾引發非原住民一般廠商批判;實施後雖然一度改為流標1次後,一般廠商即能投標,但仍無法消弭業者不滿及公家單位要求修法聲音。 立委盧博基表示,該工作權保障法因排擠區內非原住民公共工程採購、工作權等問題,有團體曾向他陳情,指原住民有優先承標權規定,嚴重打擊一般業者權益,許多公共工程也因投標者資格不符頻流標,造成招標作業曠日費時。 盧博基也曾針對全縣13鄉鎮市全部被劃入「原住民地區」,嚴批政府作法失當。 他說,花蓮市平地和山地原住民僅占7.2%、吉安鄉15.7%、鳳林鎮14%、富里鄉13.2%,都不及四分之一,民意太過薄弱,造成其他族群的反彈,會衍生對立後遺症。 此外,也出現特權人士,以原住民當「人頭」成立公司承攬工程,大鑽法令漏洞,但一旦涉及工程圍標、綁標或逃漏稅等刑責,受害的仍是原住民「人頭」,適時修法,確有必要。 盧博基認為,所謂「原住民地區」,應該是指原住民族傳統居住區,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各鄉鎮市原住民人口數應占該鄉鎮市總人口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劃為「原住民地區」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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