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第卅條 法官有意見
2006/03/24
民主行動聯盟總召謝大寧被控誹謗國防部案,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謝大寧沒有實質惡意,判決他無罪。 法官並指出,國防部送中秋慰勉金給立委,雖師出有名,但正逢軍購案審議期間,做法難脫瓜田李下之嫌。 民主行動聯盟在前年10月31日,到立法院前表達反對軍購,聯盟總召謝大寧接受媒體訪問時,指稱「國防部有人在立法院裡,拿錢直接收買立委」,國防部認為謝大寧的言論誹謗國防部,向檢方提出告訴,檢方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卅條誹謗公署罪,將謝大寧起訴。 這件案子在審理時,國防部一度有意撤回訴訟,但沒想到謝大寧被控的集會遊行法第卅條的誹謗公署罪是公訴罪,不能撤回,也讓承審法官意外發現集遊法似有違憲之虞,於是停止審判,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承審法官認為刑法既有侮辱公署罪及誹謗罪(刑度為一年以下)的規定,集遊法第卅條的誹謗公署罪(刑度為二年以下)與刑法就有疊床架屋之嫌,且集遊法又沒有「例外不罰」及可撤回訴訟的規定,刑度還比刑法更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又欠缺言論自由保障的精神。 釋憲案雖然最後被大法官駁回,但法官在此案的無罪判決書中仍花了三頁篇幅,詳述他對集遊法第卅條的意見。 法官指出,集會遊行的目的,大多是向政府機關表達意見或抗議,如果被抗議或質疑的政府機關,動輒主張在集會遊行時所主張的言論是誹謗公署,將會造成寒蟬效應,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相違背,因此,在認定集會遊行法第卅條時,不應過分執著於言論的真實性,而應該看當事人是否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是否有實質惡意來論斷。 此外,承審法官也指出,民主社會體制下,行政與立法各自分權制衡,國防部卻聘請立法院國防委員會的召委林郁方擔任國防部「外洩機密資訊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委員,並以中秋節慰勉金的名議送一萬元紅包給林郁方,國防部這種做法,在分權制衡的民主體制下,並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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