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監有異見 須上觀測站揭露
2005/05/03
在公司治理風潮下,上市櫃公司設立獨立董監事已經是相當普遍現象,為加強獨立董監事的功能,在新版證交法通過後,獨立董監事若在董事會中對重大事項有異議,未來將需上公開資訊站揭露訊息。 一般公司董事會目前對重大議題出現意見不一時的處理方式,是紀錄有異議的董監事意見,然後揭露在年報或公開說明書中,如果公司營運後來出現異常,此記錄也可作為董監事免責的證據。 若以公司治理觀點來看設立獨立董監事的目的,便是希望獨立董監事可以在董事會中發揮監督制衡功能,防止董事會做出有違股東權益的決議。 但是,台灣推動公司治理引進獨立董監事制度雖已有相當時間,但在去年爆發一連串地雷股事件後,不少公司獨立董監事更包括著名的公司治理學者,更引起社會關注獨立董事是否僅有其名,卻未能落實功能。 為強化董監事功能,新版證交法中即將獨立董監事從一般董監事中區分出來,未來獨立董監事在董事會中對重大議案有不同意見時,獨立董監意見需在公開資訊站中加以揭露。此舉將有助提高獨立董監事監督的即時性,也有助投資人理解該公司的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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