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2004/02/01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已於民國92年12月25日正式公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公報),內容包括金融商品(含衍生性商品)之認列、衡量及揭露。另對於購買或出售非金融項目之合約,若得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交割者,視為金融商品,亦適用本公報之規定。此外,本公報中有關揭露之規定,最主要為因應本公報之適用並補充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7號「金融商品之揭露」中不足之部分,例如避險資訊之揭露等。以下為本公報簡要介紹: 一、主要參考資料 本公報主要參考國際會計第39號公報(revised 2000)及其新修訂草案內容,惟國際會計準則內容中將金融商品分為四類並對其會計處理予以規範,我國則先行對其中三類予以規範,尚未規範的類別(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將另訂公報予以規範。 二、會計處理 本公報有關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採用公平價值評價方式,但仍有少數例外情況;而揭露之規定,則因目前國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9號已有相關規範,將以提供較完整財務資訊為前提,補充訂定各相關揭露規範。茲就本公報會計處理分為認列、除列、衡量及揭露予以說明如下: (一)認列 當企業成為金融商品合約之一方時,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依合約慣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應採用交易日會計或交割日會計,對於屬本公報定義段中所敘「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或負債」「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或「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同類金融資產,其購買或出售的會計處理應採用一致方法。 (二)除列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除列之會計處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3號「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財會第33號公報)規定處理。本公報未對除列規定詳述,乃因財會第33號公報除列規定係參考國際會計第39號公報有關除列規定,在本公報亦以參考國際會計第39號公報前提下,除列之規定亦引用財會第33號公報規定。 (三)衡量 1.原始衡量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的原始衡量應以成本為之,即支付或收取對價之公平價值及取得或發行的直接交易成本。 2.續後評價 (1)金融資產之續後評價 企業對金融商品之續後評價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但持有至到期日投資(以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權益商品(以成本衡量)以及與前述之權益商品連動並以該等權益商品交割的衍生性商品(以成本衡量)則否。此部分之內容亦包含外幣資產等議題相關規定。 (2)金融負債之續後評價 企業對金融負債之續後評價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交易目的之金融負債及衍生性商品負債(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商品連動並以該等權益商品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負債則以成本衡量)應以公平價值衡量。此部分之內容亦包含外幣負債之相關規定。 (3)公平價值之衡量 本公報中提及採用公平價值衡量金融商品,惟因公平價值之變動將影響當期損益或業主權益調整項目,因此對於所採用之公平價值為何亦有相關之規定,其內容主要分為有無活絡市場予以說明。金融商品有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時,應採用該公開報價作為公平價值;金融商品若無活絡市場,則企業可參考最近交易之市場交易或評價方法等以估計最適切之公平價值。 公平價值之衡量若為允當適切,對企業財務報表之表達有加分效果;若否,則為反效果。因此選用適當之公平價值是非常重要的,公報中對於公平價值之選用有一原則性之規範(詳細內容請詳本公報之相關規定),較偏技術面之評價方法等議題,因涉及財務領域,並非會計之範疇,因此未於本公報中詳細規定。 (4)重分類 本公報規範之三類金融資產,除交易目的類別無法重分類(由其他類別重分類為交易目的類別,或由交易目的類別重分類為其他類別)外,另外二類(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及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則允許予以重分類,詳細規定請詳本公報之內容。 (5)利益及損失 本公報對於未涉及避險關係且須以公平價值再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如何處理其公平價值變動造成之利益或損失均有詳細規定。此外,亦提及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攤銷後成本衡量者之規定,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6)金融資產之減損或無法收回 本公報此部分之內容除例舉說明價值減損客觀證據之相關資訊外,亦規範各類金融商品價值減損之會計處理。其中對於企業已認列減損損失之金融商品,若其續後發生減損回升時,僅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可迴轉(惟該迴轉不應使金融資產帳面金額大於未認列減損情況下之攤銷後成本,迴轉之金額應認列為當期損益),其他類別之金融資產則不能迴轉。 (7)避險 主要內容包括介紹避險工具、被避險項目、避險會計、評估避險有效性以及三類避險方式(公平價值避險、現金流量避險及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避險)。對於合乎公報中避險條件規定之交易,可使用避險會計,此部分之相關規定甚為複雜,詳細之內容請詳本公報。 (四)揭露 有關金融商品之揭露除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7號規定外,並應依本公報有關揭露之規定。本公報有關揭露之規定主要有公平價值之資訊及避險之事項等,此係因第27號公報公布時,尚未有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及避險會計之相關規定,因此該號公報無此類資訊之揭露,惟若採用第34號公報,則應將採用公報相關規定之效果於財務報表中表達並揭露。 三、結語 本公報之發布對國內會計準則而言將是跨入新紀元之開端,即國內突破傳統之成本與市價孰低者之評價方法,而正式採用公平價值評價。目前國內現行之規定與本公報之規定存有不一致者,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亦將於本公報正式適用前將其他相關公報做適度修改。金融商品本身之多變性及複雜性,其相關之規範亦較複雜,因此本公報之規定亦甚為複雜(本文僅就公報之規定作一概要之簡介,詳細規定請詳公報之內容),筆者亦常接獲本會會員來電告知對本公報內容有進入障礙,若讀者本身對金融商品已有一定程度之認知,可幫助對公報之了解,若仍無法解決對本公報之疑義,建議可參加本會教育訓練組對本號公報所開之課程,將有所助益。 (作者是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研究組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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