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爭議未平 政院聲請釋憲
2006/01/2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掛牌生變?行政院昨天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16條規定違憲,逾越立法院權限,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原則,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同時聲請暫時處分,也就是暫時維持現狀。 立法院1月12日行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同意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訂1月23日掛牌運作,惟行政院至今未正式任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並在昨天正式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同時,聲請暫時處分。 行政院表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長必須依照由政黨推薦組成的「提名審查委員會」通過的名單進行提名,別無其他選擇,完全剝奪行政院對人選的決定權,侵害行政權的核心,嚴重破壞權力分立原理。 行政院指出,此一委員產生方式,開啟了政黨干預獨立行政機關的惡例,藉由依政黨比例推薦組成的審查會,將政黨之手公然伸入獨立行政機關委員人選的產生過程中,和獨立行政機關應摒除政治干擾的精神大相逕庭,更嚴重破壞憲政體制及廣播電視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至於第16條有關覆審規定,行政院說,不論原行政決定有無違法,一律推翻原決定的確定力,已經嚴重違反了法治國原則。 行政院說,該規定使得已放棄救濟權利的業者,反而無法享受立法創設的救濟特權,毫無正當理由可言,也不符合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行政院強調,一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並開始行使職權,將對憲政體制造成嚴重傷害,更因政黨力量介入,嚴重破壞憲法對廣播電視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行政院說,如果以違憲方式組成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成決定,未來司法院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及覆審程序宣告違憲失效時,整體通訊傳播秩序勢必大亂,因此向司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暫時維持現狀,以免未來整體通訊傳播秩序大亂,造成人民權益及公共利益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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