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備車公出 可扣抵稅額
2007/11/14
內埔鄉某公司負責人陳先生問:補貼業務人員自備車輛公出油費的憑單,是否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扣抵及該公司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如何申報扣抵?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業人的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工作,並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的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部78.9.11.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另以載有營業稅額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營業人印章」亦可申報扣抵,但以收銀機發票列印有買受人統一編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