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抵欠稅 先等一等
2007/07/02
稅捐機關面對欠稅人或欠稅企業,動不動拿未退還的退稅充抵,手腳可不能太快了。財政部約束稅捐機關,欠稅人擁有的法定復查申請期限若尚未屆滿,縱使已逾繳稅期限卻未繳稅,也不能立即抵扣退稅。 這項規定並適用於所有未確定案件,欠稅人或欠稅企業若逾稅捐限繳期限仍未繳清稅款時,還有30天的時間可以考慮是否申請行政救濟,以切割任由稅捐機關拿退稅充抵欠稅的作法。 財政部日前發布行政命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的應納稅捐,如已逾限繳日期、卻仍在稅捐稽徵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的復查期間申請期限內,納稅人若尚未依法提出復查申請,稅捐機關應等待欠稅人申請期限屆滿後,確定欠稅人未申請復查時,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 這項行政命令保障欠稅人的退稅權益,但若欠稅人未在繳納期限屆滿後30天內,提出復查申請,稅捐機關基於稅捐保全的需要,處理其欠稅案時,即可就其尚未退還的稅款充抵欠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 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則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財政部指出,退稅抵欠的目的在代替強制執行,因此退稅抵欠與欠稅移送執行,應採一致原則。財部說,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在辦理退稅抵欠時,稅捐機關應先查明納稅人有無申請復查,凡在法定申請復查期間內的案件,因無法確知納稅人是否會在法定救濟期間屆滿前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不宜逕行辦理退稅抵欠,以避免滋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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