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麗發函催告 指亞昕捷鴻違約
2007/05/29
新麗企業(9944)發言人簡瑞瑞昨(28)日指出,和亞昕、捷鴻(5213)簽訂的公司林口土地合建案,亞昕等違約事實明確,新麗已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催告中;未來處理林口土地有最新結果,將依資訊揭露規定,及時公開相關交易資訊。 新麗因林口商業土地交易案,和上櫃的遠雄建設上周所公開的資訊南轅北轍,證交所昨天要求新麗到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記者說明會,釐清該筆土地交易實況,簡瑞瑞作上述表示。 簡瑞瑞說,媒體報載亞昕、捷鴻於95年1月25日就新麗公司林口土地力行段259-9、259-10簽訂的合建契約,向他公司收取權利金,新麗公司並不知情,也未被告知。 她說,依新麗與亞昕、捷鴻所簽訂的合建契約第15條第(2)項後段約定:「甲乙雙方未經他方同意,不得將本契約權利、義務移轉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