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說改就改 信用卡福利縮水
2007/03/23
從去年4月起,許多銀行為了降低成本,陸續停發聯名卡以及認同卡。中國信託、滙豐、富邦、新光等知名信用卡發卡銀行今年起更不約而同修正契約,大幅縮減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對此指出,政府應立即取消對於業者在60天以前提出契約內容修正的書面通知即可的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另外,也要立即收回業者在契約中明訂可以修正其內容相關契約的權力,並明訂規範業者不得以文字束縛消費者權益。 一年多前,台北富邦銀行推出「A miles航空卡、Amoney白金卡」,由於卡友可享許多福利,吸引不少消費者申辦;但從5月1日起,「A miles航空卡」調整哩程兌換方式,以往消費者只要花2.5萬元就能累積1,000哩程數,現在則要消費達5萬元才能累積同樣哩程。 台新銀行則是提高白金卡及白金商務卡的年費,國際機場免費停車也從全年不限次數改成限次數;白金卡在中華航空機場貴賓室白金禮遇,原本只需扣抵紅利點數500點,現在則改成要扣1,000點才能使用。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所公佈的「信用卡申請書條款/約定內容」,也大肆修正申辦優惠,包括24小時道路救援服務、國際機場免費停車服務及旅行平安保險等福利,全部都縮水。 消基會指出,當初信用卡業者推出各種配套方案,就是吸引消費者申辦主因;但業者受到利潤擠壓,就片面取消各項優惠,使消費者權益受損,這種現象十分不公平。 消基會這次調查七家發卡業者,對於消費者權益能省則省,不論是將原先可永久累計的紅利點數,更正為兩年有效期,或原本可免費使用的服務,日後得額外付費等,完全無視消費者基本權益。 消基會指出,業者能夠為所欲為,「病根」在金管會所公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0條,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銀行業者如須修正與消費者所訂定的契約內容,只須在60天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即可。 但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47條有關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禁止的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因此,如果銀行業者以契約等法律行為減短時效期間,依法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