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開補習班 要課稅
2007/01/26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益慈善等免納所得稅機關團體,經營如短期補習班、才藝班等活動的收入,不論公益慈善團體是否已符合支出占收入70%的免稅要件,才藝班、補習班等收入,一律都要課稅。 依據行政院發布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這類慈善團體的基金會支出達到收入的70%以上,可以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有部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會成立附屬作業組織,經營如補習班、才藝班或其他有營利行為的活動,這類收入因為與慈善團體的創設目的不符,所有的營利收入都要比照一般營利事業課徵所得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財政部規定,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時,准予扣除不足支應部分外,其餘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副局長陳文宗舉例,甲財團法人基金會某年度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的餘絀數為1,000萬元,但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孳息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還差100萬元,才能達到70%以上的免稅標準。 甲財團法人基金會設立的附屬作業組織,是以經營短期才藝補習班為主,年收入300萬元具銷售勞務性質,補習班所得並無免稅適用。財政部說,甲財團法人基金會在申報補習班業務所得300萬時,可以先扣除基金會距70%免稅門檻的餘絀數,即100萬元後,再以剩餘的所得200萬元申報繳稅。 陳文宗強調,公益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活動與一般營利事業無異,如享受免稅利益,有失政府鼓勵從事公益的意旨,對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課稅,符合租稅公平原則,納稅人應誠實依法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