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繳納期限至30日
2006/11/10
【高雄訊】95年地價稅開徵了,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財政部體醒納稅人記得在期限內繳納稅金,以免受罰。由於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的8月31日,只要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須繳納當年度地價稅。 此外,為符合現今繁忙社會需要,納稅人繳納稅款除可以現金及支票繳納外,尚有金融機構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電子錢包網路繳稅、信用卡繳稅、電話語音轉帳及便利商店繳稅等繳稅方式。為讓納稅人有更多選擇,今年更增加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供民眾使用。 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11月30日)繳納地價稅,將按其應納稅額,每超過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累計至15%。如果仍不繳納的話,稅捐稽徵處會檢具繳款書送達回證,移送至行政執行處,對納稅義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