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車占人行道 影響通行
2005/12/31
吳小姐來電:公園北路靠近公園派出所斜對面,兩輛應該是相撞的汽車,一輛停在路邊汽車格位內,另一輛卻占用人行道,造成通行不便,車主若未出面,可不可以拖吊移置他處呢? 記者訪查:兩輛肇事汽車都已取下車牌,占用人行道的一輛打斜停放,對行人通行有影響。 市府交通局交通管理課長謝昇毅說明:若是沒有車牌無主的報廢車,需請環保局依程序公告後拖吊。 環保局副局長張守德答覆:我將請人實地了解,若是單純無主廢棄車較好處理,但如果是相撞的車輛,牽涉雙方糾紛及民、刑事法律責任,除非交通事故案件已完成必要處理,否則基於證據保全,恐怕要暫時保持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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