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贍養費 只求當低收入戶
2005/12/17
南投市劉姓婦人去年協議離婚,前夫應付給150萬元贍養費,這筆錢卻遲未兌現,但劉姓婦人因此無法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她前天約前夫到法院公證,把給付贍養費的約定刪除。婦人說,她已看透不想追討這筆錢,只求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 「刪除離婚協議書,給付贍養費的約定,只要雙方講妥就好,又何必跑到法院來公證?」南投地方法院公證處人員對劉姓婦人的作法,感到不解。有人建議她,前夫沒有依離婚協議書約定給付贍養費,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劉姓婦人離婚後,帶著一個小孩擺地攤維生,生活過得很吃力,向公所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被駁回,讓她感到不解。劉姓婦人向社會局查詢得知,原來她申請中低收入戶時,提出單親媽媽的證明文件,其中的離婚協議書上載明有一筆150萬元贍養費,社會局審查時將她剔除資格。 劉姓婦人獲悉後,馬上連絡前夫,要求一起上法院公證,把150萬元贍養費的約定刪除。前夫對自己付不起贍養費,讓妻女到路邊擺攤,也感到很欠疚,前天一起到法院把贍養費的約定刪除。公證處承辦人說,公證刪除離婚贍養費的約定,實在很少見。